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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(沪建质安〔2023〕73 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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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- 发布日期:2023-02-17 16:15:28【

各有关单位:

        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 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,根据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》(沪安委办〔2023〕1 号)的工作要求,全面加 强本市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、备案和抽查 工作,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: 

一、整治时间 

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 2023 年。 

一、整治范围

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、备案和抽查范围按照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 建部 51 号令)第十四条规定执行。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加强 以下工作: 

(一)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,加强对甲乙类 厂房、仓库和整治范围内的厂房仓库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力度。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甲、乙类火灾危险 性的厂房仓库项目,不适用通过申报特殊类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。 

(二)对于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 市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沪安委办 〔2023〕1 号)两类整治对象:一是建筑面积 1000㎡以上的厂房 仓库项目;二是同一时间容纳 3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、经营储存场所、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区域的厂房仓 库项目;以及厂房仓库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、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,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(含特定 地区管委会)结合工作实际,按照不低于 50%的比例检查。 

三、整治内容 

(一)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 

1.消防车道、消防车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存在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树木、架空管线等障碍物; 

2.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准确(特别是生产或储存物品有调整的项目); 

3.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的具体要求; 

4.疏散距离、安全出口数量是否合规; 

5.消防救援窗的位置与合规性; 

6.室外消火栓设置及位置; 

7.厂房仓库同相邻工厂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。 

(二)建筑使用性质、用途。是否存在违规将甲、乙类 厂房仓库以消防备案项目进行申请;消防验收、备案和抽查 项目中,是否存在原设计为丁、戊类厂房仓库违规改为丙类 厂房仓库;违规设置甲、乙类车间或仓库;违规在厂房仓库 内搭建夹层或阁楼、违规设置办公室、住人场所等。 

(三)建筑防火防烟分区、安全疏散。消防设计审查、 消防验收、备案和抽查项目重点检查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;工艺、环保等设备是否穿越楼板或防火墙,破坏防火 分区;防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;生产、仓储以及功能性用 房的分隔墙体材料是否符合要求;疏散路线是否合理,疏散 距离、通道宽度、疏散标志(标识)以及应急照明等是否符 合要求等。 

(四)施工等作业现场管理。重点检查厂房、仓库项目 在施工作业中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;动用明火 及其他危险作业时是否实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制度。 

四、工作要求 

(一)提高政治站位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(含特定 地区管委会)要深刻汲取河南安阳“11·21”特别重大火灾事 故及本市有关厂库房火灾事故教训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 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,统一到市委、市政府部署上来, 充分认清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,压紧压 实行业管理责任,提高依法履责能力,确保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取得实效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(含特定地区管委 会)要在 2023 年 2 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编制,同时结合建 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,组建工作专班,形成 联合检查、定期会商、督导通报等系列工作机制。 

(二)开展调查研究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(含特定 地区管委会)要主动对接区应急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支队等 单位,加强对使用新材料、新工艺厂房、仓库项目的调查研 究,尤其是重点调研有一定洁净要求、封闭性强的电子、医 药厂房、规模型冷库;使用新材料、新工艺具有较大火灾危 险的厂房、仓库等。要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,准确研判厂房、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,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,加大 消防审核、验收的工作力度。 

(三)加强部门联动。在进行厂房仓库消防审验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,要紧密加强与应急管理、消防救援、城管执 法等部门的工作联动,利用综合执法资源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工作。 

(四)做好信息共享。厂房仓库项目的消防验收、备案 和抽查情况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,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 筑平面图、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、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。 

(五)加大执法力度。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现的依法应当 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,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, 擅自施工的;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,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,擅自投入使用的;其他建设 工程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;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、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;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,要加 大处罚力度。 

(六)重视信息报送。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、汇总专项 整治工作信息;每月 20 日前梳理报送本地区的工作成效和 典型做法(相关统计表见附件)。专项整治工作期间,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采取检查、通报等方式,对执行专项整 治工作不力、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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